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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管理,拿什么为“合理”做注?

发布者:admin
■信息来源:医药经济报

  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自1990年以来,药品市场价格呈现三个阶段的变化:1990~1997年,药品价格快速上涨;1997年国家开始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1997~2000年,药价虽有上涨,但涨幅平稳;2001~2007年,药品价格逐年降低,如2007年1~11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上涨4.7%,而西药价格指数则下降1.5%左右。

  解读

  文件执行还看地方政府

  国家出台了很多和药品价格有关的文件,诸如《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药品政府定价管理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国家计委关于差别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笔者仅以一孔之见做一个粗略的解读。

  

  《意见》强调质量优先  

  《意见》主要强调药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四点:一是要求国家统一集采模式,规范各省药品集采规则和操作行为,遏制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政绩、忽视药品质量而无限压价的过激行为,使“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真正落到实处。二是对自产原料通过国际认证的产品给予应有的支持。三是对不同质量标准、技术水平药品予以区别定价(质量标准采用欧盟等先进国家制剂标准的药品应区别定价,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且质量突出的药品应区别定价,对工艺发明专利药品应予以价格政策支持)。四是对国外认证水平标准进行了正确引导,进一步明确哪些国家的认证属于国际高水平认证,便于各省统一认识,正确把握。

  

  《办法》调控环节利润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关键是对政府指导价的调整以及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利润的调控。

  《办法》出台目的旨在对药品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调控,延续了以往“成本加成”的定价思路。按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时,会先测算出企业生产或经营某种药品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作为药品出厂或者零售时的“定价成本”,再加上合理利润和税金,便构成了药品的出厂价格、零售价格。

  在药品成本定价方面,《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环节的定价成本由生产企业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进口药品可以根据进口到岸成本和口岸地费用核算。计入定价成本的制造成本核算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办法》对药品流通环节加价问题也给出了明确的治理手段。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经营环节合理费用、利润和税金,设定药品从出厂到零售之间的价格差额上限,即流通差价率(额)标准;对属于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加强市场购销价格调查;对政府指导价药品加强成本审核,建立基本药物动态调整机制,研究改进药品价格管理方法。

  事实上,《办法》提出的“三率(期间费用率、流通差价率、销售利润率)+三控(控制最高零售价、控制实际供货价、控制流通差价率)”药价管理模式对普药和化学药影响较大,对生物制品、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等影响较小。

  

  原研药降价才开始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0]2829号文件》值得关注的是:外资原研药占据了近62%的比例,平均19%的降价幅度。

  这次取消单独定价药品及降价药品以外资、合资企业产品为主,是迎合国家在2010年12月起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终结超国民待遇政策的实施。从公布的调整价格分析,一些“原研药”的价格还是远远高于国产药。要做到享受同等国民待遇还得有待于他日,普通的国产药应寄希望于自身制剂质量的升级。

  从此次出台目录看,考虑到降价产品均是竞争较为充分的产品,大部分产品在终端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已经低于发改委最高零售价,产品出厂价格离零售价格仍有较大空间,所以对制药企业的业绩影响应该不大。当然,被降价药品的生产商可能会改变对这些品种的营销策略,有可能把市场进一步下沉到基层医疗市场,也有可能倾向大批发模式。

  总的来看,此次价格下调对于国内上市企业还是利好,虽然部分上市企业的产品也受波及,但都不是主要产品,对业绩的影响其实不大。经分析,此次调价的品种局限于基本药物目录范围,且以原研药为主,其次为首仿药,涉及企业多为外资和合资药企。取消单独定价资格的16个规格中,有14个由外企或者合资药企生产。因此,在本次降价中,原研药占比较大的外企和合资药企受到一定的影响。

  此外,按新医改政策设置,国家基本药物为307种,各省可按用药习惯增补。增补后医保的报销比例不低于60%(二级医院零差率销售时,报销比例保持在50%左右;三级医院零差率销售时,报销比例达到30%),包括上海在内的一些地方将比例提高到了70%以上,惟一的要求是基本药物必须价格低廉并保证质量,具体执行就要看各地政策支持的力度了。

  鉴于此次仅公布部分单独定价药品降价,笔者认为,发改委将采取分期、分批出台降低价格偏高药品政策。对单独定价政策进行三方面的改革和完善:一是逐步缩小目前原研制和仿制药品之间的价格差距;二是新上市的原研药价格将与仿制药品价格大致衔接;三是考虑区别定价。

  表述

  14年调价26次

  国家发改委自1997年10月第一次对15种抗菌药物、32种生物制品实行调价起,至2007年12月29日,公布《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止,对药品共实行25次调价,惟有最后一次与之前24次调价措施“以降为主”的思路不同,多数药品价格较以往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最高升幅甚至超过原价的6倍。

  2010年是外资医药公司不平静的一年,发改委的降价脚步终于“走”向了外资企业。2010年11月30日,发改委宣布自12月12日起降低48个通用名、174个品规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平均降幅19%;取消13个通用名、16个品规药品的单独定价权。此次医药价格调整是发改委自1997年以来进行的第26次降价,如表1所示。不同的是,外资原研药占据了近62%的比例,平均19%的降价幅度也创下了外资药降价的最高点。

  过半省份基药增补数过百

  国家出台的基本药物目录规定了307种基本药物,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用药情况,在涵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分别对目录进行增补。从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33家省级医药分销企业调查和信息反馈的统计数据(来自除西藏、青海等省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284家样本医疗机构)来看,超过50%的省份增补数量在100~200之间,增补数量最多的是上海市(为381个),最少的是甘肃省(为64个)。江西、辽宁、山西、北京、甘肃、吉林、新疆、贵州等8个省市未进行增补,海南确定增补,但补充目录尚未公示,详见表2。

  安徽基药集采平均降价率52.8%

  国务院办公厅在11月19日下发《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其实就是从安徽基药集采模式脱胎而成的。在安徽省招标的307种国家基本药物中,除去毒、麻、精、放及公共卫生类药品,共计招标288种基本药物,全国1201家药品生产企业9676种药品参与投标,只有857个品规的国家基本药物成为中标药品。当然与国家发改委去年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格,共涉及296种药物,2349个具体剂型规格相差甚远。据测算,安徽这次招标平均降价率为52.8%(详见表3)。

  观点

  “逆调节”缘于以药养医

  

  对药品实行降价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受政策与制度影响,我国总体药价水平在逐年下降。但由于某方面管理上的缺陷,药品降价之后随即出现替代品种,而医院及医生又有倾向于使用高价药的嗜好,促使了药价的进一步抬升。对于导致药价虚高、出现“逆调节”现象的根本原因,政府、学界、业界已经形成共识:问题不是出在药品生产和流通本身,而是以药养医的体制未得到转变所致。

  

  高价药和独家药降价首当其冲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召集的有关药物价格的讨论指出,基本药物还存在相当的降价空间,建议建立切实可行的价格管理办法。

  目前,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在执行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基本药物制度推行后,试点地区基本药物实际零售价格平均下降幅度为30%,部分试点地区降幅高达50%。价格调查结果显示,有50%的受调查人员认为中标价高低悬殊且离散度较大;15%的受调查者认为,最高限价明显偏高;认为中标价过低,偏离生产成本的占15%;认为中标价与最高限价大致相当的占20%。在基本药物价格全国摸底结束后,新一轮价格调整将开始,高价药与独家药首当其冲。

  与会人士建议《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医药流通行业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适当提高边远地区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对药品零售价格的组成给予详细、明确的界定。同时认为政府不宜过多干预药价,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国家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应打破医疗机构垄断地位,实施医药分开。

  

  药品定价新举措酝酿中  

  国家保护原研药,给予原研药单独定价政策,最初设定的意图是鼓励外资药企将更多创新药带入中国市场,利用市场换技术,现在看来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升级国内药品质量标准,使国内药品的临床疗效性、产品安全性以及药品质量标准与进口药或合资药相同,这样才能在价格谈判上与他们享有同等的话语权。事实上,发改委在最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取消了原研药的概念,并要求“已上市销售的政府指导价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每2~3年集中调整一次政府指导价”,逐步缩小通用名药品的价格差,相信将会极大鼓励国内制药企业对药物创新的积极性。

  从国家发改委领导近期发布的谈话精神可以发现,政府正在做一些有利于药品定价的举措,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对基药价格做动态调整:降多少要看市场情况,尤其是中标价和零售价差价太大的品种。二是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已经酝酿了2~3年时间,这一稿的主要变化是:明确了政府定价产品的基本办法是成本定价,必须是发改委认同的、符合财务制度,比如折旧年限等;针对新进入中国市场的进口药,主要参考国际市场价格。三是调整核算价格的标准,过去只控制销售费用率、流通差价率,现扩大至期间费用率。四是政府定价的品种也要控制流通环节,核算价格一个标准,实际的执行标准要受到约束,方法和市场调节品种一致,但标准有区别。五是改革单独定价政策,现在采取事先明确条件、对号入座的方法。六是定价时不再使用原研的概念,不会因为原研而给予特殊的政策,据说会设置一个4年的过渡期,以后可能制定可以支付的最高限价(或称基准价),取消最高零售价;首仿和后仿的品种差别定价还要依赖于药监部门的严格注册审批。

  

  基药电子编码管理压力不小  

  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公开表态,2011年4月1日将对基本药物实施电子编码管理,目的是为了追溯药品的质量以及流向,藉此保证患者安全用药。

  笔者认为,在实施电子编码监管前,需要解决几个问题。实施电子编码监管固然是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可一旦实施后,就会出现海量数据,这些数据将由谁来跟踪?发现问题应由哪个部门及时处理?若生产基本药物的企业不使用电子编码,是否药品就不能销售?因为从理论上说,制药企业只要具备SFDA下发的生产批文就应该可以生产销售药品。对基药中的原研药将如何实施电子编码监管?

  实施电子编码将会增加成本的支出,由于基本药物属于医保甲类目录,属可以全额报销范畴,再加上是用于“监管”,笔者建议,这种成本的支出应该由国家承担,或者在即将出台的对国产基本药物的降价幅度应该温柔一些,要让企业有一个可承受的空间。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疫苗已经采用了电子编码管理,但还是出现了假药,所以必须要增加生产假药、劣药的企业的犯罪成本。

  事实上,无论是基药还是非基药,首先都要提升药品质量标准尽快与国际接轨,只有这样,RDPAC才不会反复强调其药品质量比国产的好,并以此为由,达到为其药品实行单独定价或区别定价的目的。

  总之,只有提升药品质量标准与提高犯罪成本,电子编码才可能作为一个过渡期的监管手段而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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